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燕中炎在担任澧县县长、县委书记,常德市政协副主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澧县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及部分党政领导干部所送现金及财物共109.255万元。其中,燕中炎单独收受他人财物59.255万元,伙同燕朝伟共同收受他人现金50万元。2008年1月,燕中炎在担任澧县县委书记期间,还非法占有公款30700元。另查明,案发后,司法机关从燕中炎处追缴赃款62万元。法院审理期间,燕朝伟主动委托亲属退缴赃款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燕中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燕朝伟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燕中炎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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