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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自家树木为何会判刑?
发布时间:2013-11-26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通讯员 武利兵

 常德晚报讯(通讯员 武利兵)男子宋某没有想到砍伐自家树木会触犯法律。近日,鼎城区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6年5月,宋某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了鼎城区中河口镇林家村村民刘某位于本村一堤段内的欧美杨树。2012年9月初,该堤段10年的经营权即将到期,被告人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何某、钟某等人,将其堤段内的欧美杨进行砍伐销售。经鉴定,宋某非法砍伐欧美杨185株,立木蓄积达41.57立方米。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2年9月25日积极向鼎城区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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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