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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包厢内吃火锅一氧化碳中毒 获赔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1-0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原标题:食客包厢内吃火锅一氧化碳中毒

  京华时报讯(记者 孙思娅)牛先生在包厢内吃火锅时,不慎一氧化碳中毒,进而在上厕所时摔成骨折。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火锅店的经营者及工商照主共同赔偿牛先生7万余元。

  牛先生起诉称,2012年11月13日,他和朋友在李某、方某夫妇经营的阳坊涮羊肉(工商营业执照为北京心怡诚饺子馆)包间内,以炭烧火锅的形式进餐。进餐过程中,牛先生上厕所过程中摔倒,后被其他一同就餐的人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并在该中心住院治疗,经诊断牛先生存在颅底骨折、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等16项症状。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牛先生意识行为受限与一氧化碳中毒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与酒精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判定;摔伤与一氧化碳中毒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与酒精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判定。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还到牛先生的就餐地点进行了勘察,发现包间无窗户,有一个换气扇。

  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事实发生在北京心怡诚饺子馆,该馆系个体工商户执照,照主何某应当对外承担责任。李某、方某二人是北京心怡诚饺子馆的实际经营人,不论其与照主何种关系,理应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虽李某、方某均认为牛先生的摔伤是其饮酒所致,但依据鉴定结论可知,牛先生事发时已经构成一氧化碳中毒,且浓度介于轻度和中度之间,依据结论,以上情形足以致使人发生恶心、呕吐并出现呼吸困难、幻觉、运动失调甚至浅昏迷,牛先生摔倒应与一氧化碳中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官同时指出,事发经营场所密闭,在仅存换气扇进行通风的情形下,经营管理者应在用餐者使用炭火锅时,尽到必要的警示要求其打开包间的门,经营者未有证据证实其尽到上述必要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牛先生摔伤也不能排除饮酒因素和行动疏忽等其他因素,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双方负有同等责任,3人共计赔偿牛先生7万余元。3人上诉后,市一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