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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孩将引发生育高峰 法官支招女职工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4-03-07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严琪

 原标题:单独二孩将引发生育高峰 法官支招女职工权益保护

  北京晚报讯 (记者 严琪) 随着国家“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北京市“单独二孩”政策也于今年2月正式施行,北京市可能在短期内面临一个生育高峰。受该政策影响,涉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数量或将大幅提升。

  当今社会,女性承担着家庭生育者和社会劳动者的双重角色,生育责任不仅是个人、家庭的责任,同时逐渐转变为一种社会责任。生育保险对于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她们劳动能力的恢复,维持劳动力资源的持续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北京市一中院对女职工涉及“三期”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并向社会进行了通报。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并为她们缴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为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何保护女职工“三期”劳动权益?一中院张弓法官做了以下几点提示:

  1.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的考勤制度并执行女职工保护的特殊规定。

  2.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整岗位的应当与女职工进行协商。

  3.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不能为了节约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和责任,否则一旦争议发生,单位所需负担的医疗费用等各项支出可能会远远高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

  4.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而对于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标准的,是否予以补足,目前仍存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