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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慎意外流产 丈夫诉离被裁驳回
发布时间:2010-11-27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作者:梁进、王波
    妻子晾晒衣服不慎意外流产,丈夫不予安慰反而诉求离婚。11月25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起诉。
    2009年10月,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女)在桃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为家庭经济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9月,鲁某在晾晒衣服时不慎导致意外流产。王某得知妻子流产后甚为恼火,不但不安慰鲁某,反而指责辱骂鲁某肚子不争气。鲁某无法忍受王某的言行,只好回娘家居住保养身体,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王某遂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被告鲁某中止妊娠尚不足六个月,作为丈夫的王某不得提出离婚,即王某要求离婚的诉权暂时受到限制。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