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女)在桃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为家庭经济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9月,鲁某在晾晒衣服时不慎导致意外流产。王某得知妻子流产后甚为恼火,不但不安慰鲁某,反而指责辱骂鲁某肚子不争气。鲁某无法忍受王某的言行,只好回娘家居住保养身体,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王某遂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被告鲁某中止妊娠尚不足六个月,作为丈夫的王某不得提出离婚,即王某要求离婚的诉权暂时受到限制。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