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洋贵,系贵州省贵阳市人。2006年4月,蒋洋贵应聘到桃源某铝业公司。被害人龙某系该公司员工。蒋洋贵到了公司后,很快与龙某成为了好朋友,并取得了对方的信任。一日闲聊中,龙某将自己的工资卡取款密码告诉了蒋洋贵。2008年5月15日,蒋洋贵趁无人之机,来到员工宿舍,将龙某的钱包(内有工商银行卡一张)盗走。随后,蒋洋贵来到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某分理处,从龙某的工商银行帐户内取走现金共22200元。
2010年7月7日,被告人蒋洋贵退还被害人龙某40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洋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初犯,能当庭认罪,且部分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