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被告人刘一凡与其朋友张某喝酒后,一起驾车来到桃源县漳江镇武陵路某按摩屋准备按摩,恰遇酒后来此按摩的被害人文某。得知文某未付钱而欲离开,刘一凡便追上去与文某理论,要求其支付按摩费。文某嫌他多管闲事,两人遂发生口角并扭打。情急中,刘一凡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文某胸部猛刺一刀。后经鉴定,文某右胸壁外伤,右肋弓骨折,膈肌破裂,肝刺伤,失血性休克,属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一凡及时将被害人文某送往医院治疗,并积极赔偿了文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一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