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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炸痛失左眼 法院终判烟花公司赔偿40余万
发布时间:2017-01-20   来源:华声在线常德频道  作者:记者 刘玺东 通讯员 鄢澧舫

因一起燃放烟花事故,常德市临澧县人老戴丢了一只眼睛。此后,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为了获得应有的赔偿,老戴走上了长达3年的维权路。

2016年4月12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A烟花公司扣除已支付的5.5万元,还应向原告赔偿40.8万元。近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老戴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案发 :为朋友点烟花却痛失左眼

2013年7月22日,因一位朋友的孩子考上了大学办升学宴,老戴前去祝贺。

当晚8时许,朋友一家在临澧县某乡镇宾馆前燃放烟花庆贺,因为是老朋友,老戴便上前帮忙燃放。

老戴按照烟花包装上的说明,将6组烟花平整放置在地面且一字排开,并迅速点燃了第一个烟花。突然,一团烟雾火花冲起,又从烟花中斜冲出几个弹丸形物体(俗称“亮珠”),将屈膝侧立一旁的老戴左眼击中。一阵刺痛后,他赶紧用手捂住自己的脸,鲜血瞬时顺着他的手臂流下来。

见老戴受伤,现场大乱。很快,他被紧急送往临澧县中医院予以清创,后迅速转往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治疗。在这里,老戴住了35天。

后来,老戴又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经诊断,老戴左眼球破裂。在湘雅二医院,老戴又住了40多天。前后住了70多天院,他花去了7万余元医药费。

即便如此,老戴的左眼依然没有保住,医院只好给他施行左眼内容物剜除术;2016年1月,经司法鉴定,老戴的伤情定为七级伤残。 

事发后,老戴曾找到生产烟花的A烟花公司要求赔偿。A公司仅为老戴支付了5.5万元医疗费,便拒绝老戴要求的其他损失。

2015年10月,无奈的老戴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除之前支付的5.5万元外,再赔偿各项损失44.1万余元。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庭审 :是否按操作规范燃放引争议

在案件庭审中,老戴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A烟花公司生产的产品在燃放后低空爆炸所致。 

对此,A公司连连叫屈。他们提出,之所以发生伤人事故,是因为老代不按操作规范燃放所致。对此,老戴找来了目睹事故发生的老李、老张两人出庭作证;面对证人证言,A公司虽然提出了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

因此,法院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予以认定,能够证实原告被涉案烟花产品致伤的过程。被告提交的产品燃放说明不足以证实原告未按操作规范燃放,法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判决 :产品存缺陷应赔4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A烟花公司生产的该产品系高空礼炮,点燃后本应垂直冲入高空后爆炸,然而,涉案产品引燃后仅冲出约1米高就发生爆炸,爆炸物向四周散射,显然发射高度不够,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核算了老戴的损失,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46.8万元。据此,2016年4月12日,临澧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烟花公司扣除已支付的5.5万元,还应向原告赔偿40.8万元。

事后,A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此时,老戴已经不知不觉走过了3年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