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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市发改委在行动
发布时间:2018-03-17   来源:常德发改  作者:刘琳

  为营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市场价格监管水平,增强广大消费者价格维权意识,3月15日上午,市发改委在常德万达广场设立消费者价格权益咨询台,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市发改委价格执法人员在咨询台前接受广大群众的价格咨询,为广大群众详细讲解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对实际价格欺诈案例介绍说明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现场解答群众对于当前生活必需品价格调控以及价格热点问题等各种困惑。

  活动期间,价格执法人员向市民群众发放了《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常德市民生价格明白卡》等宣传资料,共计3000余份,受理答复群众价格咨询30余起。

  知识点get!市发改委为你解读价格欺诈10种形式:

  1、 虚假标价。商场、超市标价签、价目表上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2、 两套价格。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高低两种不同的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 模糊标价。商家故意用隐晦的、模棱两可的、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识,使人误解,诱导他人交易。

  4、 虚夸标价。商家以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跳楼价等噱头招徕顾客,但实际上他们标示的这些价格往往无法进行比较。

  5、 虚假折价。商家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6、 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商家销售处理品时,有意不详细标明处理品和非处理品价格,浑水摸鱼。

  7、 模糊赠售。采用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没有如实标注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把假冒伪劣商品作为馈赠品,最常见的就是“买一送一”。

  8、 隐蔽价格附加条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附加价格条件时,不标示或者仅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内容。如“满××送××”。

  9、 虚构原价。原价不存在的,虚构降价原因;无期限的降价,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按照某一价格进行持续的所谓“降价”销售。

  10、不履行价格承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消费者购买时商家却不能兑现承诺。

  当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消费者留意收集“现场照片”“音/视频资料”“有效票据”等有效证据,及时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