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2026-06-2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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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6年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向社会公布3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洗钱案——毒链必断,贩毒和自洗钱的双重打击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至5月,被告人肖某先后19次向吸毒人员肖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1贩卖含有毒品依托咪酯和美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47个,获毒资12885元。其中,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肖某先后2次让邓某某将收取的毒资1500元转出,用于肖某自用或者还账。

(二)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违禁品电子烟杆、含有烟油的烟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他人吸食含“三氟乙咪酯”的电子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商务酒店房间容留史某某、袁某某、肖某某以及未成年人杨某某等多人吸食含有毒品的电子烟。案发后肖某某、史某某、袁某某、杨某某毛发中均检出三氟乙咪酯成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氟乙咪酯已于2025年7月1日列管。

(二)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

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贩卖毒品案——向未成年人贩卖上头电子烟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从上线购进含有三氟乙咪酯、4-氟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后,向他人贩卖4次,其中周某某单独向吸毒人员胡某(时年17岁)贩卖1次,与熊某某共同向他人贩卖3次。

(二)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6年2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判决均已生效,被告人均已送交执行刑罚。


责编:卓萌

一审:卓萌

二审:鲁融冰

三审:廖声田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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