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精神,常德市物价局、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本报记者就备受市民关注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采访了市物价局负责人。
问:新《办法》出台后,物业服务费标准是不是大幅度提高了?
答:这次省里的《办法》和我市的《实施意见》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新办法把物业服务分为5大项目、5大级别、45个类别、336项要求的菜单式样,服务内容更实用、更具体,有利于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也方便业主对物业服务进行自主选择和监督。当然,物业服务收费的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这种提高是在物业服务水平提高基础上的提高,是在物业服务成本提高条件下的提高,也是在业主拥有充分自主选择权基础上的提高。并且,我市指导价在省定中准价格基础上下浮了25%,新办法也明确原合同期内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按原合同执行,这有利于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
问:省里《办法》规定各地可在省定基准价上下3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指导价,我市是如何考虑并实施的?
答:在《实施意见》中,我市在省定基准价基础上下浮25%制定和公布了我市分项目分等级的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并且规定该指导价在具体执行时,还可以根据小区规模、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物业新旧程序等因素再上下浮动20%,既综合考虑了我市的实际情况、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利益,在操作上也有较大的灵活性。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维持在原来的水平,未作调整。
问:新《办法》对业主的权益维护有哪些规定?
答:总体而言,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协议关系。省里的《办法》和我市的《实施意见》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就我的理解,业主在物业服务收费中主要有以下几项权益,请业主自我切实维护。
1、自主选择权。新办法规定业主可自主选择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既所谓的“吃点菜”。购房时可综合考虑前期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收费标准。
2、参与价格制定权。既通过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3、公用设施、公用场地的处置权。省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亦归全体业主所有。
4、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权。业主有权按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服务不到位的可提请业主委员会降低收费标准,甚至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也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违反规定收费的可要求退还,或向物价主管部门举报。
问:物业服务收费还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规定各个方面的有很多,请广大市民在常德价格网站、房地产管理网站查阅湘价服[2010]76号和常价服[2010]71号等文件。在这里我只解释一下空置房的收费问题。省里《办法》规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问: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内容很多,哪些政府直接管理,哪些不管?
答:按文件规定,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的,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物业服务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问:新《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文件规定,我市市城区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新办法执行。住宅小区车辆停放、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及收费标准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问:我市如何贯彻落实新《办法》?
答:一是市物价局和市房产局联合制定和下发《实施意见》,公布市城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指导价格标准,明确管理权限、管理方式和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具体问题。二是我局会同市房产局组织市直物业服务企业和房产开发企业对新《办法》进行培训学习。三是对物业服务收费统一格式进行全面公示。四是开展专题督导检查,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并予以曝光,全面督促落实新《办法》。也欢迎广大市民将发现和遇到的问题向我局投诉和反映(举报电话:12358)。
最后,感谢全市企事业单位、广大居民对物价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