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调和油未标识配料含量,顾客李先生遂起诉要求超市10倍赔偿,今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
李先生在超市购买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标签正面标有葵花和橄榄图案,还有“精选多力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商品背面标识有“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健康好里子,爱家好理油,同时享有橄榄油与葵花籽油两种好油”字样。标签配料表中标示: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
但李先生认为,超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产品商标标明葵花籽油的添加量,在产品正面、背面都强调橄榄及橄榄油,违反了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因此现在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货退款并进行10倍赔偿。
法庭上,超市辩称所涉商品具有合法的检验报告,不存在质量问题,商品标识也没有问题。超市同意退货,但不同意10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超市销售的该商品由橄榄油和葵花籽油两种配料调和而成,其中橄榄油的营养价值和市场价格高于葵花籽油,可认定其为该商品中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另外,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以图形、文字、文字说明等形式多次出现“橄榄”,尤其配料表中显示所用配料为“特级初榨橄榄油”,因此标签应当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标示,但超市未作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要求退货退款、支付倍赔偿金的诉求。 (记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