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资讯:

湖南南天门律师丁伟志——敬畏法律,尊重事实
发布时间:2014-07-25   来源:华声在线常德频道  作者:闫丰娇

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大学本科文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系1992年10月取得律师资格,开始执业。1993年以合作人身份参与创建了常德市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常德市商贸律师事务所,1996年更名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丁伟志律师,1964年10月30日出生,男,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大学文化,二级律师,执业证号:14307199310754929,现执业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主要业务领域: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仲裁等。

主要工作经历:从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上千件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执业信条:敬畏法律、尊重事实,以委托人利益为己任,竭尽所能,顽强捍卫。

丁伟志律师1981年12月参加工作,通过自学考试于1989年10月取得行政管理专业大专毕业证,1992年10月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作为合伙人参与创办常德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至1998年湖南政法学院就学,本科毕业。2007年任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常德市鼎城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常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丁伟志律师经历了从国家公务员到律师的角色转换,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以扶持正义,维护人权和法律尊严为己任,刚正不阿,不畏权势,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主动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积极为党和政府分忧。从服务经济大局出发,同时又以服务弱势群体为己任。他长期从事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以及敏锐的洞察力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他凭借精深的业务功底和雄辩的口才,及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广大群众和委托当事人的好评。先后被评为全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及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市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市专项维稳活动先进个人、省“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能手”、省“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专项维稳活动”先进个人。

丁伟志律师为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常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金建置业公司、湖南文理学院、常德市鼎城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鼎城区交通局、鼎城区公安局、鼎城区交通警察大队、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和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承担生活湾等数十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丁伟志律师从业近二十年,办理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千余件,成功代理了金宇宙大酒店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鼎城支行5000万元贷款纠纷案、金城厨具公司与广东方和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常德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健康六百万元股权转让纠纷、益阳碧云置业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的六千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合同纠纷等有重大影响的商事纠纷案件,为国有资产挽回上亿元损失。成功代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武陵支行与常德市本惠机电供销有限公司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陈国文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二审的诉讼,虽然二审省高院维护了原判决,但二审判决已指明:“陈国文不享有涉案房屋的产权,无权买卖涉案房产,也无权收取购房款,,农行武陵支行如认为陈国文和本惠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农行武陵支行的利益,可依据与本惠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陈国文与本惠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通过另案处理。”找到了处理方向,为挽回损失奠定了基础,现武陵农行已起诉常德市本惠机电公司和陈国文请求确认其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及赔偿因非法处理农行财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丁伟志律师近二十年以来,通过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公众免费的法律宣传,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一位律师所担负的社会责任。

丁伟志律师执业二十年如一日努力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刻苦钻研法学理论知识,先后撰写了《论证据的法律性》、《浅谈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数篇法学论文,其撰写的《浅谈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南六省律师协会暨律师业务会上交流获得省律师协会荣誉证书。

丁伟志律师坚持以学为终身事业,作为一个学习型律师,近十几年共自费购买了几十万元的法律书籍。

承办的案件以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件,一个个发生常德城乡人民   的身边的案件宣传物权法、婚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为提高城乡人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人民的守法遵法的意识作了不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