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年3月15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14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陈某为筹措资金购买毒品,携带一钢钎到津市市造漆厂宿舍一单元302室,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翟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000元及佳能牌N118数码相机1部,后被告人将相机销赃获款200元,相关款项均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该相机价值5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