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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规范带薪年休假制度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发布时间:2014-08-13   来源:西湖政府网  作者:刘卫平

我区依法执行和规范带薪年休假制度

8月11日,记者在西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访时获悉:今年,西湖将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依法执行和规范带薪年休假制度。

制度要求,各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时,要做到既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又不影响工作开展和群众办事。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2天以上(含2天)的事假,非特殊情况单位不予批准,但可以作为年休假安排,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请病假累计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节假日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请事假且不扣工资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该工作人员可以要求休年休假。如果未休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不得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以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名义,变相给工作人员发放福利的,以滥发财物论处。一经查实,按程序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和分管人事负责人的责任。区审计部门要对各单位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情况一年通报一次。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而未休寒暑假,或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其补休年休假。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