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陈院长你看,我们大家就关注第四次。你看在第四次开枪时,方某在被第二次鸣枪警告之后,仍然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在这种情况下,警方第四次开枪,然后击毙了方某,您怎么评价这第四次开枪?
陈刚:
所以这里面其实最为关键的,也是群众引起热议的,就是最后的一次把这个对象击毙。那么这个到底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因为这里面要看一个细节,就是作为被击毙的对象,他当时如果是开车驾车冲向群众,也就说不是按照道路行驶的正常路径走的话,那极有可能造成大量群众的伤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击毙这个对象,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这个对象,当时并没有这样的意图,只是缓慢的在道路上行驶,妄图逃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击毙对象,这里面可能就有问题。
主持人:
陈院长这是您分析的它几种可能性,我们再来看有一个微妙之处。在警察击毙他的3小时之后,那么镇雄的警方就发了一个表彰令。然后对于击毙方某的这名警察,进行了表彰。您觉得在3个小时之后,我估计3个小时应该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仔细的这种审查、审核,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对开枪的民警进行表彰,您觉得是否妥当?
陈刚:
因为毕竟我们说动用枪支,可以讲是最后一道底线,因为他可能伤及的是人的生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我们按照一般的情况,这个在开枪以后,这个事件发生以后,是要由检察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关,来对这个事件进行一个裁定,认为这个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那么这需要有一个调查的过程,所以在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内就能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而且这是公安机关本身来得出,我觉得这是应该说是不妥的。
主持人:
还有一个细节,陈院长,今天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说,一切都是没问题的。但是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认定的消息的平台,是昭通市的公安局的官微,也就是本来应当独立监督的一个检察院,却通过一个公安局的官微进行了认定,您怎么看待这样的一种做法?
陈刚:
这本身从公安机关的微博来发布检察机关的最后认定的结论,这样的一种途径也不是一种正常的,或者正当的途径。因为检察机关它其实也可以有它自身的发布平台,也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来对这个事件进行发布,那么发布的途径也很多。所以这里边,其实由一个上访群众,这样一个特殊的对象,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再由我们公安机关本身的一个微博平台来发布这样一个裁定的结论,这个确实容易引起群众的怀疑或者质疑。
主持人:
谢谢陈院长对这些细节的一些解读。那么镇雄的枪声,之所以引发人们的关注,就在于现在一线的警察已经开始全面佩枪了。这一方面,当然对于社会的安全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但是另一方面,也给使用这些枪支的警察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挑战。那就是怎么使用这些枪支。
教官:
你扣的时候,因为这边食指用力过猛,导致你的枪会往上抬,手腕这里没有挺住。
解说:
在上海市公安局常宁分局靶场内,空气中弥漫着火药味,即将佩枪巡逻的民警,需要进行持续数月的射击训练,而训练量也增加了三倍多。
陈健民警:
从戒备、出枪到完成六粒子弹击发,要求是在15秒内全部完成。
解说:
其实,技能训练已经是民警佩枪的最后一关,在此之前,巡逻民警首先要跨越政治关和心理关。
章友德上海政法大学城市公安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过去我们人民警察,基本说使用枪械的机会很少,使用枪支的过程中间,很容易产生一些心理的问题。
解说:
而当一线警察开始全面佩枪上岗时,一部分民众表示欢迎,而另一部分民众却表示出了担忧。因为翻阅过往的记录,也确实发现一些警察,出现过滥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案例。2009年3月24日,一起警察枪击案在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当年2月23日晚,云南省蒙自县民警吉忠春酒后驾车,在一小区内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并与车主潘某发生争吵,情急之下,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单位佩枪,向潘某连开三枪,致使其当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