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光原告代理人:
吉忠春在案发之前,一个是违规酒后驾车,一个是违规携带枪支饮酒,还有就是违规在上班时间携带枪支,并且违反规定使用枪支。
解说:
最终,云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吉忠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7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接到一名女子报警,称被人抢劫。紧接着,深圳市公安指挥中心又接到龙新派出所民警李才昆(音)的报告,说自己开枪击中一名持刀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男子班某倒在地上,头部中弹已经死亡。当人们都以为本案会就此告一段落时,当地的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却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了诸多疑点,民警李才昆所述情况,与警方在现场勘察的技术分析不符,而且一系列证据都表明,李才昆涉嫌故意杀人。最终,民警李才昆供述了自己假造抢劫案,设局枪杀班某的犯罪经过。2013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宣判李才昆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主持人:
通过深圳的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警察开枪,尤其是开枪以后击毙嫌犯,事后审查是多么的重要。因为警察不是法官,我们不能指望说是警察每一次开枪他都合理合法。那么如果失去对这种用枪的制约,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我们国家的《人民警使用警械还有武器条例》,里面有15种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况。但是我们说,虽然很详细了15种,但是它毕竟不能包含、容纳所有警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开枪的这种可能性。那到底警察在使用枪支的时候,如何进行自由裁量,我们继续连线陈刚副院长。陈院长您看我们说到了,警察在开枪的时候,他一定会使用到个自由裁量,那么自由裁量,就涉及到一个底线。什么时候用枪,在遇到什么样的情况的时候,可以用枪?
陈刚:
所以这里面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在面对各种复杂的警情的时候,其实不能够很快的,或者非常准确的预知到这个结果会多么的严重。所以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作为警察来讲,他必然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一个权力。但是这里边我想说的是,我们在应对一些暴力犯罪,或者非常严重后果的一些犯罪的时候,其实我们目前来讲,如果除了枪以外,我们没有应对多种级别暴力的这个途径或者警械的时候,其实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隐患。
主持人:
您的多种多样,是不是也就是像说警棍,比枪支危害要小一些的警械?
陈刚:
对。因为我们目前来讲,我们应对比如说持刀犯罪,或者说持爆炸物品的,那我们可能除了警棍,直接上来就是枪支。那么中间它没有一个多层次的,应对不同暴力程度的警械的专用的器械。比如说像电击枪,它不能致命,但是它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把一定距离的犯罪嫌疑人击倒在地,使他丧失任何反抗的能力。
主持人:
陈院长,人们关心这件事情还是因为,一方面,因为我看到了一个评价,说一线警察佩枪,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双刃剑。一方面使我们感觉到更安全。另一方面,会不会有可能在警察有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会导致这种枪支的滥用,您怎么看?
陈刚:
其实这个问题我想,所有的老百姓来讲其实都会有这样的质疑。就是所有的警察都佩枪,那么会不会导致这种权力的滥用。在任何一个法治的社会,其实大家都会关注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公权力永远都是大于一些公民自己权利,它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督,那就容易导致这种公权力的滥用。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对枪支使用的监督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从目前我们的情况来看,我们这个枪支使用的监督,除了我们内部的监督以外,就是公安机关自身的监督以外,其实我们更重要的是在事件发生以后,是依赖我们的公安机关以外的监督,包括最主要的就是比如说检察机关,那么包括我们的一些媒体,包括我们的舆论监督。所以这里边,我们最有专业性,或者最具有公权力监督能力的,那么可能就是检察机关。
主持人:
好,谢谢陈院长,稍后我们会有更多的问题给您。那么一线的警察要佩枪,在这种情况下,警察需要把自己的行为还有心态都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与此同时,对于公众来说,是不是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