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9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航班备降或返航”等五种情形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2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介绍,《解释》第三条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是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是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是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孙军工指出,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据悉,本解释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记者 马学玲 张培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