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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泛滥几时休维权监管需要多方努力
发布时间:2013-09-3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杭春燕

  中国江苏网9月30日讯 从中秋到国庆长假,“消费潮”汹涌而来,商家纷纷推出大大小小各种优惠促销活动。一些细心的消费者发现,“最终解释权”一词往往很不显眼地出现在广告某个角落。

  近些年来,由“最终解释权”引发的纠纷屡见报端,涉及餐饮、美容、百货购物、旅游等多个领域。那么,商家自主设立的“最终解释权”,到底能否合法成为其护身符?消费者遭遇这类纠纷时该如何解决?监管部门对此又将有何作为?

  “最终解释权”成商家挡箭牌

  记者曾在南京金轮大厦一家连锁餐厅充值1000元办理了一张VIP贵宾卡,服务员表示消费“可以打八五折”。记者随后发现,菜单上大多数菜品都被注明“不打折”,而贵宾卡背面也未见“打折规则”说明,最后一项条款赫然写着“本店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

  以“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其实并不鲜见。南京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处相关负责人坦言,购物卡、消费卡和宣传广告中一直存在这样的说法,去年南京专门针对此类格式合同进行了专项整治,处罚了一批商家,但目前市场上仍然存在。

  “最终解释权”屡屡引发纠纷,有些甚至闹上了法庭。某地一商场开展“爱心工程”有奖销售活动,广告中承诺“购买满200元商品可参加抽奖,奖金人民币6万元”,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直到第一期“爱心工程”兑奖,中奖者才被告知该奖项并非现金,而是一张人寿意外保险单,该公司仅为中奖人交付首年寿险费,也就是说,只有发生意外之后才能领到6万元“奖金”,最终消费者将商家告到了工商部门。

  权威部门明确是“霸王条款”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营销活动广告内容半真半假,经营者的确有让利优惠,但消费者要获得优惠往往有一定条件。这个条件一经其“解释”,经常让消费者有上当受骗之感。

  一家商场不愿透露姓名的主管告诉记者:“现在精明的消费者多,有事没事就和商家交涉,很麻烦,商家在广告中加上‘解释权’也是为了保护自己。”

  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因为它“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的协调、变更、解除等合法权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消费权。”

  南京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处相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不得在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违者将给予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款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如无违法所得则处以1万元罚款。”

  维权监管需要多方努力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出现的频率很高,但工商、消协收到的相关投诉倒并不太多。

  据童天武分析,不少消费者、商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太了解,大部分消费者维权知识、能力欠缺,并不知道“最终解释权”不合法,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虽然吃了亏,但是嫌麻烦而放弃投诉。他建议消费者可以先找商家抗辩,“有的商家自己也不太清楚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碰上较真的消费者也会退让”;如果商家以此为借口侵犯消费者权利并且拒不改正,消费者应当理直气壮地向工商、消协投诉。南京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12315投诉热线,也可以直接到基层工商部门投诉。

  “‘最终解释权’之所以泛滥,主要因为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知晓度、约束力都存在不足。”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洪扣坦言,要避免“最终解释权”侵犯消费者权益,一方面应加大对商家法律知识的普及,让其清楚“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则应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记者 杭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