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4日电(记者韦慧 裘立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予请托人关照,并以买车借款或以孩子读书学费没有着落等理由多次索贿达45.9万元,9月30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干部“有借无还”式受贿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记者从乐清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40岁的黄某是原乐清乐成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财务和统计局局长,他在担任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现场实施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多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决算等方面给予请托人关照,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
2005年,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指定黄某负责乐清市三环路工程的现场管理。2005年11月,黄某向该工程第三标段的实际施工人郑某提出借款24万元买车,并出具借条。而第二年,黄某却要求郑某将24万元借条撕毁,郑某为了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黄某的关照,当场撕毁了借条。黄某将这24万元据为己有,期间在工程管理、监督、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郑某提供关照。
2008年,黄某听闻有政府工作人员以借钱的名义向施工单位要钱的传言,害怕事情暴露的他又让郑某出具假收条以掩饰其收取贿赂的事实。
在2008年至2012年间,梁某承建了乐清市中心区银溪路四环路至双雁路路段等建设工程,黄某系这些工程的第一责任人。2010年,黄某隐瞒工地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从而帮助梁某通过招投标管理站对于工地项目经理到岗率的检查。
事后,黄某跟梁某说其女儿上学的学费还没有着落,梁某送给黄某1万元钱。为了感谢并继续得到黄某的关照,梁某又多次给予黄某财物合计5万元,其中,黄某以女儿上学需要学费的名义向梁某索要共计3万元。黄某收受梁某的贿赂后,在工程现场管理、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梁某关照。
据悉,从2005年至2012年,黄某在担任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现场实施负责人期间,共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9万元。
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黄某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且已退赃30万元,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