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区委书记周斌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数十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91.08万元,法院一审后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9月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米东区原区委书记周斌文受贿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2月,周斌文在担任米泉市委书记、米东新区党工委书记、米东区区委书记、乌市人大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通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紫千红建安集团、昌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通汇集团新盛分公司、新疆通汇集团第一工程分公司、新疆浦全钢铁厂、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谋取利益,先后数十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员陈某、李某、王某、昝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玉石摆件、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591.08万元。
案发后,周斌文及亲属退缴受贿赃款197.08万元和价值115.779万元的玉器、字画、手表等涉案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斌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91.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周斌文到案后主动坦白交待涉嫌受贿的全部事实,积极退赔大部分受贿的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周斌文当庭未表示上诉。(新疆网 记者饶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