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售楼员“出卖”232户业主信息获利800元被判拘役3月,罚款4000
苏州吴江一名楼盘销售人员私下将小区232户业主的个人信息,悉数卖给装修、洁具、吊顶、橱柜等多家公司。一个楼盘销售员的中饱私囊,换来的代价是:业主饱受各种销售电话骚扰,有苦难言。10月12日,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陈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装修公司800元买走232户业主个人信息
吴江的君悦半岛小区是从2010年3月份左右销售的。大约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陆陆续续有业主向房地产公司投诉被骚扰。房产公司经过内部排查,能接触到这些业主信息的只有两类人员: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和公司办公室的档案管理人员。公司因此怀疑,去年年初因待遇问题而主动离职的销售人员陈某有一定嫌疑。
去年6月19日,警方接到开发商报案后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归案。陈某向警方如实交代:“这232户业主的个人信息,确实是我泄露出去的。”
经讯问,警方依法查明:去年年初,陈某在松陵镇某集成吊顶店内,通过店主潘某将君悦半岛小区232户业主个人信息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装修公司的白某。后来,白某将这些业主信息提供给同事李某。去年4月,潘某通过李某将这232户业主信息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橱柜店的窦某。
该售楼员不是第一次“捞金”,有一次获利几千块
陈某泄露的楼盘业主个人信息,还远远不止这一处。
据犯罪嫌疑人陈某亲口交代:他从2007年开始,一直在吴江松陵镇、同里镇、盛泽镇等地从事楼盘销售工作。2008年夏天,当时他在同里某楼盘做销售,就将自己销售楼盘内的三四十个业主姓名及其手机号码,提供给了一个做空调的女子和一个卖家具的男子。交易后,那个卖家具的男子给了他200元。
2009年,某装修公司负责人徐某找到陈某,说要合作,问他索取某楼盘的业主资料。他想法设法偷出某楼盘大约两三百个业主的信息资料卖给徐某。当时他是用手机拍下了电脑上的数据,然后把手机图片发给徐某。后来徐某请他吃了顿饭,吃饭的时候,徐某塞给他数千元。
庭审过程中,陈某当庭认罪,悔不当初。他在庭上表示,在出售业主信息的时候,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
业主个人信息会经手哪些人?
案件虽然破了,但事实上,这个小区里的232户业主并没有消停。他们仍不时接到各种五花八门的电话。显然,他们的信息早已流传各大买主手中,覆水难收。
记者从一位房产从业人员处了解到,从准业主签下购房合同起,他的个人信息便开始流转之路。
开发商
开发商销售处从事一线销售、合同鉴证、财务、档案管理的人员手上均掌握着客户资料。
管理部门
接下来依据流程规定,开发商在交房之前就以电子档案的形式把业主信息交至电信、有线电视、水电气、住建局、房产管理处等部门,以作备案登记。
物业公司
交房前后,物业公司介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客服人员可获得详尽的业主信息。
记者调查
80%受访者
不知道非法泄露公民信息可判刑
在这个涉及到这么多部门的流转过程中,每一步都有不法分子将业主个人信息批量泄露的可能。
据知情人士透露,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并无严格规定不准许内部人员出售业主个人信息的条款,理所当然认为“都知道不可以这么做”。这就导致法律意识较强的从业人员清楚认识出售行为系违法,而法律意识淡薄的从业人员对此行为不自知。严重的两极分化投射出公司对员工普法教育的疏忽与制度约束的缺失。当然,这两类公司员工流动性大所造成的人事管理不便,也是问题产生的一大原因。从业人员离职后,并没有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致使员工掌握的客户资料存在着极大的失控可能。
而在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之后,其后果已不是第一手信息出售者所能控制。这些个人信息可能被层层转卖,甚至落到不法分子手中,为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甚至绑架等更加严重的恶性犯罪所利用,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调查,在大多数市民的意识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只是普通的民事违法行为,有八成以上的受访者并不清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00%市民
接过推销电话,从没想过报警
记者在吴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大厅随机采访了数位前来办理手续的市民。100%的市民表示收到过推销短信或接到过推销电话。
市民岑女士向记者讲述,她曾因一日接到数个推销电话,而对电话那头的电销人员大发雷霆,质问对方从何处得到她的联系方式。这个疑问当然得不到明确的回答。岑女士说,银行办理业务、商场办理会员卡、电商填写送货资料、网购提供地址与电话,生活中免不了需要“自曝”个人信息,自己的信息究竟在哪个环节被泄露,说实话自己也推测不出来。对于被频繁骚扰的遭遇,岑女士从未想过报警处理。
■法官说法
受害者不追究≠出售者无刑责
据承办法官介绍,今年4月,公安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公民个人信息则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司法实践中,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选择报警的市民寥寥无几,但是受害者不追究,不等于我们就可以放任出售者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承办法官认为,面对目前多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各级司法机关应依法加大打击力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一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务必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