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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浴所对艾滋说“不”?律师称不具可操作性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张洋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

  此次办法所称的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沐浴业经营者违反该办法,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对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热议。部分消费者表示理解,认为“这是出于对公众的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考虑。”同时,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明显带有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

  碰 撞

  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安全

  在公共安全面前,个人利益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共浴室属于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卫生安全,对患有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人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是否有必要将艾滋病单列,值得商榷。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万福

  立法须经科学论证

  立法在讲究民主性的同时,也必须注重科学性。是否应该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公共浴室,不仅需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也离不开科学论证。艾滋病的传染途径有哪些?同一浴室沐浴,感染艾滋病的风险有多大?唯有经过科学论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才能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

  管理办法不具可操作性

  一般情况下,艾滋病患者并不容易被发现,完全存在混入公共浴室的可能性,导致规定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同时,设立禁止性标志的效果到底有多大?又由谁来监督管理,保证该条规定的贯彻落实?这些也都值得思考。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岳运生

  “防艾”从传播常识开始

  草案这一内容,带有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同时,相关内容也与国家一直努力消除针对艾滋病人的歧视相矛盾。“防艾”还得从普及传播常识开始,只有了解了常识,才能让社会少一些偏见和歧视,多一些理解和包容。

  网友 小 李本报北京10月14日电 (记者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