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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女子遭前男友打出精神病闹市捅人家人不理
发布时间:2013-10-17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南宁一女子遭前男友打出精神病闹市捅人家人不理

  今年2月发生在南宁市闹市区的一起伤害案,因盛传是“小三捅伤大房”而备受关注。10月1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行凶者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天等女子农某,而且案发时,农某处在发病期。当日,受害人贾某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农某索赔22万多元。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农某家境贫困,家族中并无精神病史,多年前她在广东打工时,经常被同居男子打伤,最后出现了精神病……目前农某的家人已放弃对她的监管。未来,农某该由谁来监管,成了道难题。

  传言 到底是不是 “小三捅大房”?

  “9点半左右,朝阳路有一女子倒于血泊中……就这样倒在了自己小女儿旁边……具体情况不明……”今年2月26日晚10时,这样一条微博在南宁网友间盛传。其中,最广为流传的,是“小三捅死大房”的版本。

  事后,经证实,该案并非传言中的“小三捅死大房”,而是因街头身体碰撞导致争执,一名女子挥刀捅伤了另一女子。挥刀人是30岁的天等女子农某,被捅伤者是29岁的贾某。

  当晚8时许,从融水到南宁务工的贾某和丈夫带着孩子,一家三口在南宁逛街。当他们途经朝阳路与民生步行街路口附近天桥上时,贾某的孩子被迎面过来的农某撞倒在地哭了起来,可农某却置若罔闻。贾某和丈夫很生气,便追上农某理论,要求农某道歉。因农某执意不肯,双方发生一些肢体碰撞,并引来众人围观。

  就在贾某和丈夫转身准备离开时,农某却拿出一把水果刀,捅向贾某的腰部。后农某被贾某的丈夫及围观群众制服。经鉴定,贾某已构成重伤。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农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她声称那么多人围着她,是想杀她,所以她才动手。

  庭审 到底属不属自卫?

  “是他们先打我,我才捅人的,我不认识他们。我不是故意伤害,是正当防卫。”昨日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农某马上反驳说。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案发时,农某的背包里有4把刀,其中3把水果刀,一把折叠刀。“你背包里为何有4把刀具?”当法官询问时,农某回答,这些都是她平时削水果的水果刀。别人冲着她来时,她要有个防备。而且当晚她并没有撞人,她自己走路,有人莫名其妙冲着她来了。“他们打我,我是挣扎中捅伤了人。难道随便他们打我,我不能防卫?”农某激动地辩解道。

  随后,公诉人出示了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显示,早在2011年2月,农某就因“凭空闻语、乱语、怀疑被人害、行为异常一年多”,而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农某出院并领了两个月的药物。

  案发后,鉴定人员接触农某,农某说,她本是到南宁来玩。事发当晚,她觉得有人要“杀”她,因此与人发生争执,将别人捅伤。鉴定人员认为,农某作案时意识清楚,有现实作案动机,但她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缓解不完全期。受她的精神影响,她对自己危害行为的实际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因此评定农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量刑 到底该不该判刑?

公诉机关认为,农某的行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农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从轻减轻处罚。按照故意伤害罪3—10年的量刑标准,公诉人建议给予农某处以3年刑期的量刑意见。

农某的辩护律师陆向阳则认为,农某无前科,农某的主观恶意不大,人生危险性小,而且认罪态度好。虽然农某认为她不是故意伤害,但以农某的精神状态,是她自己不能辨别“故意”与“防卫”的概念。陆律师还认为,案发时,受害人贾某也有过错。当时贾某采取不依不饶的态度,还用脚踢农某,这才激怒了处在发病期的农某。他建议减轻处罚。

而公诉人反驳说,该案本是一起街头身体碰撞发生的争执,不冷静处理。农某在如此精神状态下,随身带着4把刀具到公共场所。这么小的事,理论就捅伤人,社会危害性大。

“她是怀疑被人害、被追杀,才经常在包里放刀。这是基于她精神状态的一种错误认为,她没有主观危害意识。”陆律师辩解道。

当天,受害人贾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农某赔偿22万多元损失。可农某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均未到场。法官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思考 到底该怎么管她?

“现在的情况真是两难。农某入狱的话,她只能得到适当治疗。给她自由吧,她家人又放弃管她,又可能危害周围人。”庭审结束后,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慨道。

陆律师是由天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农某辩护。陆律师从侧面了解的情况是,农某家在天等偏远的农村,家里比较贫困。她有哥哥、妹妹,但他们都已各自成家。农某的家族并无精神病史。农某初中毕业后到广东打工,认识一名贵州男子并同居。该男子经常打农某,5年前,农某被打伤严重后回老家疗伤。此后,农某的精神就出现问题,并住院治疗。2012年,农某嫁给了同村一名男子,摆了酒,但未登记。案发后,陆律师联系上该男子,但该男子表示此事与他无关。

随后,陆律师想与农某的家人取得联系,可家人没有一个人愿意管她。今年4月18日(距离案发已两个月),陆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农某。发现农某居然还穿着案发时的棉衣。在会见的3个小时中,农某时而清醒,时而有被害妄想。

如果农某被判刑,随着她的入狱,农某的问题暂时解决了。可是,等她出狱后,又由谁来监管?“我都不知道,等她出狱时,谁来接她。”陆律师担忧地说。而更多的“她”及其背后的贫困家庭,该怎么办?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1日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要确保贫困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得到救治。但法规只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个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负担很沉重,如果家庭无法尽责,谁来维护其权益?对于像农某这样的非严重精神病患者,又如何保障他们的医疗,都需要政府有更明确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