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资讯:

盗打声讯台套取资费不良代理商获刑后还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3-10-1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党文伯、黄森林

  新华网成都10月16日电(党文伯、黄森林)2011年7月,四川内江一电信合作商利用非法获得的账号,盗打声讯台套取资费被判有期徒刑14年。今年7月2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10月15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宣判,判处不良代理商获刑后还须赔偿经济损失81.06万元。

  据了解,2010年1月,家住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的罗小峰与中国联通内江分公司签订代理商合作协议。代理期间,罗小峰利用本人及非法获得的其他代理商的工号、密码,于2010年7月至10月期间,拨打国内声讯台203.09万分钟,拨打国际声讯台454.99万秒,合计盗窃原告电信资费81.06万元。

  2011年7月18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小峰有期徒刑14年。2013年7月25日,中国联通内江分公司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罗小锋赔偿经济损失81.0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利用担任原告公司代理商的机会,用本人及非法获得的其他代理商的工号、密码,采取违规修改电话卡的权限、资费套餐等形式,并使用修改后的电号卡恶意拨打声讯台,获取返款利益合计盗窃原告公司电信资费81.06万元。被告认为没有给原告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同时以“我没有钱”“我已经被判刑受了处罚”为由抵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通讯业务代理商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代理原告通讯业务期间,故意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盗打国际长途电话、盗打4006声讯台电话、修改套餐等方法,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1.0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遂当庭宣判被告罗小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06万元,被告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