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站在苍南县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的胡小忠拿出一沓厚厚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胡小忠,51岁,案发前是鹿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市名城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市滨江商务区改建办公室主任。公诉方指控,胡小忠在2005年底至2012年3月担任温州市进城口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期间,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
苍南县人民法院当天开审此案。
一个签字国家损失77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下半年,钱某被征用拆迁一处无房产证、无土地证的厂房。为多占国有资产,钱某找到胡小忠要求解除产权调换协议书,改为货币退购。胡小忠违反规定和程序,在钱某的《要求实物协议书解除的报告》上签了字,使得厂房主人钱某获利1590万余元。而该房屋补偿价为814万多元。胡某这一次签字就造成国家损失775万多元。
一个疏忽国家损失1.2亿元
2007年间,鹿城区进城口指挥部依照规划,对中央涂片区进行拆迁。同年10月,经评估,该拆迁安置新房基准价为每平方米4576元,拆迁安置新房市场平均价为每平方米10000元。该指挥部经办人向市进城口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卢某(另案处理)提出,安置房评估价直接套用新房基准价,卢某同意后向胡小忠汇报。他未经核实就同意了,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亿余元。
胡小忠辩称:“安置房评估价就是安置房购买的价格。我们从立项开始就是这样计划的,并没有对国家造成什么损失。”
公诉人反问:“那你的意思是安置房评估价和安置房基准价是一样的?”
胡小忠称:“是的。”
一个点头获利15.5万元
2009年上半年,市木材集团公司员工刘某等人通过市进城口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卢某找到胡小忠,想租用鹿城区中央涂小学西面一块空地搭建仓库出租。胡小忠没有经过当地政府及规划部门批准,也没有签订租赁协议,甚至违背了租金需上缴财政等相关规定,擅自同意将该块空置地出租给刘某等人。直至案发,刘某等人非法获利94.6万元,也造成了国家直接经济损失94.6万元。
事后,刘某等人分三次以胡小忠姐姐的名义送给胡小忠干股分红共计15.5万元。
胡小忠辩称:“钱的事情,我根本不知情,也没有人告诉过我有任何搭股。后来我才知道,是我姐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刘某合作。”
一个帮忙进账5.5万元
温州某医院因发展需要,要征地扩建,找到胡小忠帮忙。在医院拿地和收取超期补偿款一事上,胡小忠予以一定的方便。2005年到2007年间,胡小忠一共收受该医院价值5.5万元的钱物,其中包括其提供的3万元发票报销金额。
庭审现场被告人当庭翻供
昨天的庭审现场,被告人的家属、单位同事等都早早坐在旁听席上。胡小忠在庭审过程中显得十分平静,只是不停地喝水。面对公诉机关的三项指控,胡小忠称这些都不属实,他拿出一叠材料为自己辩护。
关于滥用职权罪,胡小忠辩称:“由于政策的原因,当时的厂房安置价格高于住宅安置价格。我这么做是完全符合职权范围的。”
关于玩忽职守罪,胡小忠辩称:“这个是办案人员对政策的不了解,市里批的政策是按照市场的评估价,区里的政策是安置房评估价,两者不相同。安置房评估价就是安置房购买的价格。我们是按照当时的政策执行,所以没有对国家造成什么损失。”
关于受贿罪,胡小忠辩称:“我做的最错的事情就是收受他人的财物。因为工作关系,过年过节时需要向各个相关单位表示一下,所以便将这笔钱当作奖励金收下。”
姐姐出庭称钱跟其弟没关系
庭审过程中,胡小忠的辩护律师向法庭申请被告人的姐姐胡某出庭作证。
胡某在作证时称,公诉人所说的她三次收受刘某等人干股分红15.5万元是其投资所得,与她弟弟没有任何关系。
胡某称,她与市木材集团公司员工刘某从小相识,由于自家是做生意的,她便想要租用一个仓库。弟弟胡小忠让她去木材市场问问看。
胡某:“后来我找刘某,刘某告诉我目前仓库已经全部出租,但让我不用操心,刘某可以帮我搞定。因为彼此相识,刘某称可以先将仓库出租给下家,租金所得当作我的先期投入,我只管分红就好。”
公诉机关:“你没有任何资金投入,也没有劳动所得,刘某凭什么会让你分红?”
胡某:“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可能我们关系比较好。”
公诉机关:“我们查到你有向胡小忠的妻子转账资金,你怎么解释?”
胡某:“我弟弟女儿快要结婚了,这笔钱是我当嫁妆先给侄女的。”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的证言称想租一个仓库,最后很荒诞地拿到仓库的分红,这个与基本事实不符合。结合胡某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存在一定的矛盾,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昨天,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