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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3起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3-10-26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王思北 陈菲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王思北 陈菲)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3起地方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包括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几种典型犯罪形式。三起案例中,一名被告人因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判处死刑,显示了政法机关加大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致死 被判死刑

【案情介绍】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四名女性骗至广东省河源市,采用殴打、恐吓、逼写欠条、拍裸照等方式强迫上述被害人卖淫,卖淫所得全部由王佳佳等人支配。其间,17岁的王某某一直拒绝卖淫,并趁人不备给家人发短信求救被发现,王佳佳等人用衣架、橡胶棍、皮带等工具殴打王某某,并采用多种方式虐待王某某,最终导致其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强迫卖淫期间,王佳佳等人还劫取了四名被害人现金、银行卡等。

【法院点评】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王佳佳提起犯意,纠集多人参与,殴打、虐待、控制多名被害人,系主犯。王佳佳等人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其中包括两名未成年少女,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法院判处被告人王佳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王佳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奸淫幼女多人被判死缓

【案情介绍】2012年4月,曾因盗窃罪、奸淫幼女罪、强奸罪三次入狱的被告人杨宗樑,将上学途中的11岁被害人张某某诱骗上其驾驶的货车,然后以送张某某上学为由,将其骗至浙江海盐县沈荡镇某处实施奸淫。同年5月,杨宗樑在重庆市万州区对上学途中的7岁被害人何某某谎称其母亲出了车祸,将何某某诱骗至万州区某处实施奸淫。几天后,杨宗樑又对上学途中的9岁被害人罗某某谎称自己是小学教师,以让其帮忙拿表册为由,将罗某某诱骗至万州区某处实施奸淫。

【法院点评】被告人杨宗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且曾因奸淫幼女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8年,系累犯,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即又实施奸淫幼女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宗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宗樑限制减刑。

猥亵多名儿童被判3年

【案情介绍】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关天翼以测试体能为由,分别将13岁女童王某、12岁男童倪某、11岁男童谷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内进行猥亵。

【法院点评】被告人关天翼为寻求性刺激,对一名女童和两名男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天翼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关天翼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关天翼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