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彪”车案事故认定出炉 郭彪不担责司机负全责
数据
速度与酒精浓度
经检测鉴定,事故发生时,沃尔沃小车的行驶速度在104km/h-106km/h之间,驾驶人张某血液中酒精浓度确为高达633.7mg/100ml,远超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以上的醉驾认定标准。
赔偿与抚养费
车内人员平均年龄25岁,两名女性死者仅15岁。律师介绍,在认定张某全责的情况下,致死一人(按城镇居民标准、未达60岁的情形)约需赔偿55万元,如果死者有依法须抚养或赡养的亲属,赔偿得再加一项抚养费或赡养费。
4月29日凌晨5点,一辆长沙号牌的沃尔沃轿车载着6名平均年龄25岁的异乡人,从南二环芙蓉路立交桥上跌落在中联重科海外分公司前坪。4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详见本报4月30日A12、5月1日A04、5月2日A06、5月7日A13、5月9日A09报道)。
今天,天心交警大队出具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驾驶人张某因超载、超速、醉驾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内其余5人不担责。车主郭彪不对此次事故担责。
事故认定书
为何担全责?驾驶人张某超载、醉驾、超速
对于本报此前报道的事故过程,交警表示认同。这份认定书则为我们还原了事发时的情况:小车坠落时,驾驶人张某和坐在副驾驶的小林甩出车外,当场死亡。车辆后排的小邓和小芳当场死亡,小王和小龚因重伤入院。
除超载1人,通过尸检和车速鉴定,责任书认定,驾驶人张某还有醉驾、超速两项交通违法行为。
事故责任认定书最后确认:驾驶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车内其余5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沃尔沃小车车主郭彪不承担连带责任。
今天,记者从长沙市中心医院了解到,两名伤者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均未渡过危险期。小王仍处于昏迷状态,小龚虽醒了,却因颈部做了手术,无法开口说话。
家属反馈
为何起诉郭彪?希望获知事情真相
对于这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家属并无异议。他们因对于孩子们的工作性质的怀疑,于5月7日将郭彪、养生馆刁总等7人告上了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进行民事赔偿。
死者小林的继父韦先生坦言,他们现在还不知道孩子在长沙究竟住哪,与什么人接触,工作性质为何。“我们只想知道事情的真相,如果确认孩子们涉黄,幕后推手是谁?这些事情与郭彪、养生馆负责人刁先生有没有关系?”
对于为何将郭彪列为起诉对象,韦先生表示:“几十万的车这么随意被人拿了,还不用知会一声,有哪个老板敢请这样的员工?郭彪的声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我们必须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如何赔偿?可向司机法定继承人索赔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健分析,车子安全技术指标合格、驾驶员张某有驾驶资格、车辆买了交强险,且郭彪没雇佣或要求张某开车,因此不管是出借车辆,还是张某自行驾驶外出,郭彪都不要担责。
但黄健也强调,“警方若调查出郭彪明知张某吸毒还将车借给他,那么,郭彪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司机张某在事故中死亡,但依法仍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乘客家属有权将其法定继承人告上法庭。”黄健说。
是否工伤?上下班途中出车祸就是
此外,对于3名男性养生馆员工是否属于工伤,黄健说,若他们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亡就属于工伤或工亡,依法享受工伤或工亡待遇。
郭彪在声明中说,车钥匙交给了养生馆的刁总,“那么,刁总对之有保管义务,钥匙若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张某拿走,刁总需负连带责任。”
记者调查得知,这辆沃尔沃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分购于两家公司,其中交强险所属的工作人员表示,合同约定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不在理赔范畴,“也就是说,商业险没得赔,而交强险的死伤赔偿针对的是第三者,5名车内人员的损失没得赔,顶多赔2000元车损给车主。”
网友建议
可否在分道口设LED警示光柱
5月11日,网友“handsometiptop”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长沙芙蓉南路浦沅立交桥交通事故的反思”的帖子:“因为由南往北行驶的小车,要行至桥顶才能看到北面右转弯分道口,建议在上桥后由南往北第3车道画上醒目的右转弯地标识,同时在分道口设立太阳能全天候LED警示光柱和道路指示牌。”
天心交警大队回复:芙蓉路南往北方向上桥匝道分道位置有一块道路指示牌,显示直行芙蓉路、右转书院路;南二环芙蓉路立交桥桥面南往北与南往东匝道分道处设置有导流线和黄色的防撞安全墩,以提醒驾驶员选择车道通行;桥顶位置路面上有直行和右转分道指示箭头,提示驾驶员根据分道箭头选择车道;在进入右转弯匝道后,设置有右转弯引导指示牌,在此次事故中,被撞掉。
针对这次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将桥梁防撞隔离墩加固,重新修复反光膜和被撞掉的引导指示牌。
此外,LED灯光线强,容易对驾驶员产生视线干扰,诱发安全事故,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安装。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王为薇 杨昱 实习生 黄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