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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过错致患者死亡 这起官司审判四次改判了
发布时间:2014-02-1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胡雅婷 徐隽

 

  制图:宋嵩

  人民日报讯 (胡雅婷 徐隽)2013年12月,李赞、李芊和妈妈余恩惠终于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41556.71元,这是对去世4年的父亲李安富应有的赔偿。

  2009年7月22日,65岁的重庆市民李安富因腰部疼痛不适,到重庆西南医院治疗。7月24日,医院在对老李进行手术前检查时发现他有感染征象。这期间,遵循医嘱,老李的家属在院外购买了20瓶人血白蛋白用于治疗。7月31日,老李经全院会诊后诊断为败血症,病情进一步恶化。8月9日,老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入院治疗19天,李安富走了。随后老李的家属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庆西南医院赔偿374953.77元,包括医疗费32643.27元、购买人血白蛋白费用16200元、死亡赔偿金236235元等。

  【一审】

  医院担责30% 赔付近4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认为:重庆西南医院对李安富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间接因素。

  2010年11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确定重庆西南医院承担30%责任。李安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32643.27元凭据计算,患者家属自购的人血白蛋白费用、死亡赔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定:重庆西南医院赔偿医疗费等14921.03元;赔偿老李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2428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多赔5000元 其余维持原判

  李安福的家属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二审判决重庆西南医院对李安富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重庆西南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894.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持一审判决;人血白蛋白费用、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

  原审合法合规 维持二审判决

  老李的家属对于判决仍然不服,一是人血白蛋白虽然在院外自行购买,但是是遵从医嘱,为了治疗需要,因此赔偿中应当包括这部分费用;二是医院应该对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于是老李的家属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2年1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审计算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维持二审判决。

  【二次再审】

  原判有误 赔付逾14万元

  人血白蛋白的费用、死亡赔偿金还是没有赔付,老李的家属依旧不服,他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3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错误之处,对于人血白蛋白费用、死亡赔偿金,医院应当按照其承担责任予以赔偿。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按照医院应当承担的40%的责任,赔付老李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人血白蛋白费用在内117268.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持原判24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