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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早已落伍 修法应先废“存贷比”
发布时间:2013-11-15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记者 夏 青

 原标题:《商业银行法》早已落伍 修法应先废“存贷比”

证券日报讯 (记者 夏青)日前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有21件,《商业银行法》就是其中之一。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法》自2003年修改之后一直沿用至今,这10年间,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法律已经远远落后于实际,亟须修订。其中,银行的设立门槛亟须降低。同时,存贷比等流动性监管指标也应有所调整。此外,银行的破产退出机制也应纳入法律框架。

今年8月,银监会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修改稿。对比2006年发布的版本,新办法有几点变化。首先,统一了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标准。其次,简化了境内机构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条件。第三,适当放松了对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取消了旧办法中设立分行需要“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资本净额的60%”,以及支行“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

银监会调整商业银行设立条件,将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设立门槛,助力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解决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但降低银行设立门槛现在还只是银监会的一项条例,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

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但近年来,存贷比受业内诟病颇多。10月,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存贷比仍纳入其中。不过,银监会表示,将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此前表示,当年制定75%的存贷比的时候,它的初衷是为了给新设立的交通银行以贷款的自主权。在2003年之前,我国基础货币主要是中央银行主动吐出的,75%的存贷比例对于商业银行控制流动性有一定积极意义。而2003年之后,由于银行的基础货币主要通过外汇占款来提供,存贷比这种非常注意存款的考核使得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受到了一定侵蚀,成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桎梏。

她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第39条,用流动性覆盖比例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替代75%的存贷比例。

此外,业内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退出机制十分期待,但郭田勇表示,商业银行的破产退出机制的确应该纳入法律框架,要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允许商业银行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