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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三棵野生树 镰刀砍死老邻居
发布时间:2010-10-22   来源:  作者:
常德新闻网10月21日讯(通讯员 文左龙 刘瑜)三棵自然生长的杉树,在农村的市场价不会超过1000元,但有人却为此付出了近十万元的沉重代价,并导致1人死亡,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黄奇量(化名)故意伤害罪案,判处被告人黄奇量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梅子(化名)等三人人民币87792.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5日18时,被告人黄奇量与邻居李踪盅(化名)、杨梅子夫妇为自然生长在某村附近的三棵杉树的所有权发生争吵,当被告人黄奇量见李踪盅将三棵杉树砍倒后,便与李踪盅再次发生争吵继而进行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黄奇量左手持镰刀朝李踪盅的头顶猛砍一刀,尔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踪盅被杨梅子扶回家后于当日20时许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死者李踪盅系被他人用镰刀砍击头部,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日20时许,被告人黄奇量向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奇量的家属向被害人李踪盅的家属赔偿现金人民币40000及稻谷200公斤、腊肉4块重6公斤、木炭95公斤共折价人民币6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人黄奇量将被害人李踪盅砍伤致死,应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李踪盅负次要责任。因被告人黄奇量持械故意伤害他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奇量事发后能主动到案,系自首;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加之事后被告人黄奇量能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黄奇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87792.8元。

(编辑:陈化娟)
(编审:张崇尚)
(签发:熊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