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军与其朋友江河、敬忠(化名,均另案处理)一起在桃源县漳江镇某网吧上网,得知曾经与朋友江河有过结的赵某在桃源商城吃宵夜,而江河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于是三人便商量,决定对赵某进行报复,帮朋友出气。王军从他处借来了两把砍刀、一根钢管。三人来到商城某排档前,看见从厕所出来的赵某、何某(系赵某的朋友)后,挥刀便砍。王军持砍刀朝何某的头部、胸背部、手部连砍数刀,将何某砍倒在地。见何某倒地后,敬忠又持钢管在其背部打了两下。与此同时,江河则持砍刀朝赵某的左手臂砍了一刀。后因公安人员赶来,三人才罢手,仓皇而逃。后经司法鉴定,何某头面部、胸背部、左上肢砍创伤、左腕关节功能部分障碍,构成轻伤;赵某左前臂裂创,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军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同案人江浩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陈化娟)
(编审:张崇尚)
(签发:熊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