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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账号不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发布时间:2014-07-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桂田田

原标题:微信购物账号不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正式发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昨日,专家表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需要满足持续性、稳定性等,且需要支持网上支付结算等功能,而在微信、微博平台出现的购物账号不在“第三方平台”的界定范围之内。

第三方平台主要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第一百三十八条指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京东、淘宝等平台严格来讲不符合第一百三十八条中的“经营者”或者“生产者”的概念。“首先它肯定不是生产食品的,另外它只是为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不是经营主体或从事直接的经营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指出,如今比较多的争议聚焦在“消费者买了食品以后谁承担第一责任”的话题上。“所以如果发生问题了,还是向生产者和经营者寻求赔偿。当然也有人说能否先找第三方平台。经过各方面研究,没有把第三方平台作为第一责任方。”

他接着表示,“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这时候它要承担连带责任。”王旭补充说道,“一个人在你的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你不知道他是谁,也不能提供有关他的信息,消费者买到这个东西发生问题了,想去找生产商或者经营商,你提供不出他的信息来,当然你要有责任。”

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必须“实名”

“当前网络交易是大势所趋,但我们对网络食品交易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表示,“最高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虽然已对网络销售的问题做了司法解释,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没有直接对个体化的网络交易实行有效的监管。”

王晨光认为,“随着食品安全体系健全完善,在网络平台上交易的,不论是大的企业还是小的个体,都要纳入监管范围。凡是从事网上食品交易的,必须要实名,必须要有资质。简单一点,就是从事网络食品交易、销售,甚至宣传,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多位专家表示,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发布食品广告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徐景和说,“修订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修改以后广告定义为信息,发布虚假信息将来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充分运用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

释疑

“第三方平台”含义如何界定?

在王晨光看来,网上交易第三方平台实际上指的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机构。“他们经营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这个平台能够生成合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结算,以及网络交易最后的订单,都能够形成,它有这样一套机制,等于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交易的平台,而且是持续性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交易。我们现在监管首先是把持续性的比较稳定的网上交易的平台,纳入到法制的框架当中去监管。”

那么,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平台上的购物账号,受不受网络平台交易规定的约束?

徐景和指出,这些购物账号和“第三方平台”的概念并不一致。“因为微信没有改变双方交易的信息,如果改变了你们的交易,或者参与交易其中,它要承担责任,微信只是提供了一个渠道,搭了一个桥梁。”

王晨光认为,通过微信交易属于偶发性的个人之间的交往。“个人之间的交往由民事法律规范去调整是不是构成欺诈,是不是构成侵权,那是民事法律规定能够有效处理的。”

本组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