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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红牛添加剂”真相
发布时间:2012-02-13   来源:新华网  作者:强勇 熊琳
    新华网哈尔滨2月12日专电(新华社记者强勇、熊琳)近日,国内能量饮料行业巨头--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被曝在作为保健食品的红牛饮料中,违法添加了并未通过审核的食品添加剂。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部分地区已下架相关产品,网民希望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红牛方面则表示不存在违规使用添加剂行为。

    红牛添加剂是否违规?是否不利健康?

    近年来,“苏丹红”“地沟油”“瘦肉精”“毒大米”等事件不断刷新公众食品安全常识。8日,红牛被媒体曝出含有多种非法添加剂,消息一出再次引起舆论哗然。

    事情源于哈尔滨市一位学生家长的反映,他的孩子在考试期间一天喝了4罐红牛,由于担心这种维生素功能饮料喝多了影响健康,这位家长找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随后的查证过程中发现,红牛饮料罐体配料表及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和有关文件批文严重不符。

    根据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介绍,红牛1966年诞生于泰国,是全球最早推出能量饮料概念的饮料品牌,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记者在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罐体标识中,发现了咖啡因、苯甲酸铵、柠檬酸、柠檬酸钠等多种添加剂,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这款产品批文中,却没有“柠檬酸钠”“苯甲酸钠”这两种成分。

    而苯甲酸钠和咖啡因的“共同”出现招来更大质疑。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两种成分混合后可能变成安钠咖,而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表明,安钠咖是一种兴奋型精神药品,临床上用于治疗中枢神经抑制以及麻醉药引起的呼吸衰竭和循环衰竭等症,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

    哈尔滨市一位药学专家介绍,单纯看苯甲酸钠和咖啡因的子式结构,两者反应能够形成安钠咖,但这必须具有一定条件,比如需要加热、加入催化剂或在酸性条件下,才能发生置换产生新的化合物。如果仅仅是常温条件,苯甲酸钠属于稳定的盐类,二者混合一般只能产生混合物,而不是新物质。

    该专家表示,两者混合能否产生安钠咖,还要看生产工艺和流程。比如许多企业生产时为灭菌往往会采用加热方式,而在加热情况下是否会产生新物质还需具有权威资质的部门经过试验判断,盲目说一定会产生这种物质并不正确。

药监部门:保健食品标注部分原料是旧规定

    10日,红牛公司在其官网发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品质安全合法合规声明》,称“红牛饮料诞生近半个世纪,进入中国也已16年,红牛饮料进入中国之初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国法律规定和各项产品标准,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多年来红牛饮料一直接受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和地方执法检查检测,其结果均为合格。”

    红牛方面在声明中承诺:“中国红牛产品不存在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红牛产品品质安全、稳定。”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红牛R维生素功能饮料是卫生部1997年批准的保健食品,根据当时注册管理规定,批准证书及说明书中可只标明主要原料,这一规定在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手负责保健食品后予以废止,此后的批准证书及说明书要求必须标注全部原料。

    记者调查发现,红牛R维生素功能饮料是卫生部1997年7月4日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申请人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保健功能为抗疲劳。

    在卫生部备案的原始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申报材料中,记者看到“配方”一栏中为水、白砂糖、牛磺酸、肌醇、赖氨酸、维生素PP、维生素B12、维生素B6、咖啡因、苯甲酸钠、柠檬酸、柠檬酸钠、香精、胭脂红、柠檬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未标注的苯甲酸钠、柠檬酸钠都在其中。

    记者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现,网站上关于红牛产品的最新申报信息为2001年,2005年之后的申报信息还没有更新。

 公众呼吁权威部门尽快公布调查结果

    作为全球最早推出功能饮料的品牌之一,红牛1995年进入中国,十余年来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及机构。此次陷入食品添加剂风波,引发了中国消费者的强烈关注。

    目前,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分局已对北京红牛饮料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进行抽样调查,其检测样品已被送往相关机构进行检测。红牛饮料是否含有违规添加成分,还需等待最终检测结果。

    几年来,一茬接一茬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触动公众的敏感神经。此次红牛被曝添加剂违规,更已在网络上引起无数猜测和指责。新浪博友“流浪”说,咱“80后”可是喝着红牛长大的,现在如果真出了问题,这不是等于把咱们这一代人都给坑了吗?

    哈尔滨市民刘凡说,这么多年来,红牛成分和政府批文不符这事为什么一直都没被发现?现在来看,权威部门应该及时公布他们的调查结果。

    黑龙江省社科院研究员董鸿扬表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把好食品安全防线,建立起有效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机制,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公布调查结果,第一时间回复社会疑虑,保证公众的健康权和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