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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不愿担责过户 法庭调解助买房者遗孀维权
发布时间:2014-10-31   来源:华声在线常德频道  作者:综合

2002年,李辉与陈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李辉一次性付清房款5万元后,陈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李辉,随后,李辉一家搬进了所购买的房屋居住生活,然而当时双方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李辉去世,其妻子王玉与女儿李蓉于2011年找到陈敏,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但陈敏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诿,2014年9月王玉在无奈之下选择向县法院起诉。

法庭上,陈敏提出双方的购房协议上并未约定协助过户,承办法官向陈敏解释到: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此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真正转移于买受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买受人李辉及妻子王玉在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后,出卖人李辉除了有义务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也是合同规定的义务。

最终,在一系列证据及法理面前,陈敏最终同意协助王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日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协助房屋过户的纠纷日益增多,法官在此提醒买受人:虽然出卖人协助房屋过户是法定义务,但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买受人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应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并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