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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一居民非法占用林地被逮捕 目前被送往看守所
发布时间:2014-11-18   来源:华声在线常德频道  作者:周先锋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镇倒流坪居委会三角坪组人。2013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经汉寿县人民法院批准,对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的曾某某执行逮捕,送常德市看守所羁押。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经匿名报案人2013年8月31日8时报案至汉寿县森林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3年9月4日立案进行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于2012年5月间,雇请挖机采挖位于汉寿县太子庙镇倒流坪小区旁的倒流坪村村民和自己的山林取土,以每车(渣土车)40元的价格卖给新修省道S205铺路基,致使倒流坪小区旁山林被毁,林地变空坪。经汉寿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测量在倒流坪小区旁曾某某非法挖山取土两块共计毁坏林地其中一块0.3925公顷(5.8875亩),另一块0.1195公顷(1.7925亩)共计0.512公顷(7.68亩)。2013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太子庙经济开发区太通模板厂厂房后,雇请挖机采挖位于汉寿县太子庙镇倒流坪小区旁的倒流坪村村民的山林取土,以每车50元的价格卖给新修省道S205铺路基,致使太通模板厂厂房后8米高的山林被毁为平地。经汉寿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测量,曾某某在太通模板厂厂房后非法挖山取土0.3072公顷(4.608亩)。曾某某在2012年5月、2013年6月共计挖山取土毁山林0.8192公顷共12.288亩。

上述事实通过警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