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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两男子盗窃持刀伤人 法网恢恢不“漏”罪
发布时间:2015-12-02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实习生 卢治达 通讯员 黄应文

因盗窃败露,便持刀伤人。有意思的是,这后来成了一起“漏罪”。此前被告人因另一起案件已被法院判刑,正在服刑之中。日前,武陵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对陈某、刘某进行了“漏罪”并罚。

案例:盗窃伤人逃了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1月7日凌晨,陈某伙同刘某窜至市火车站服装城附近,盗窃赵某汽车上的两个电瓶后,驾车逃离现场,但两人很快 便被发现。赵某、黄某等4人驾车追赶拦截。陈某、刘某见事情败露,便与前来“理论”的赵某发生了扭打。为脱身,陈某、刘某掏出跳刀相威胁,将赵某、黄某刺 伤并趁乱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电瓶价值1530元,赵某、黄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其行为已涉嫌抢劫。

判决:“漏罪”要并罚

武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抢劫案时还发现,陈某、刘某在火车站犯案后,又在鼎城区继续盗窃,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去年9月,鼎城区人民法院以 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7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而前述“火车站案”是在今年3月被侦 破并发现,两案均系两人所为。当时,陈某正在缓刑考验期,而刘某则在被羁押中。“火车站案”便成了“漏罪”。

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对陈某,撤销之前判决的缓刑部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

对刘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000元。

说法:“漏罪”怎么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被告人撤销缓刑,与新发现的所犯“漏罪”并罚。

同样,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在执行时,此类“漏罪”采用 “先并后减”原则,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