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六防”达到防微杜渐
――对劳教所反腐败工作之初探
――对劳教所反腐败工作之初探
反腐败工作应遵循“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重点突出在“防”字上做文章。劳教(戒毒)所执法职能受制约条件多,工作涉及面积窄,经济活动相对较少,经济规模相对较小,可能导致民警在廉洁自律实践中产生误解,以至在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行为偏差。面对监督,心理上可能满不在乎或消极抵触;行动上可能“随大流”。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从“厌得无贪”走到“贪得无厌”、由高尚到堕落仿佛仅仅一步之遥。如果任其逐步演变,他们有可能进一步违犯党纪国法甚至触犯刑律,走向犯罪道路。民警这样的人生结局显然不是我们所愿看到的。要杜绝民警“贪得无厌”最有效的做法,还是要求我们纪检工作者真正从爱护每一个民警出发,对他们的思想观念、一言一行不能顺其自然、视而不见,而要“因小见大”,防患于未然,做到保持警觉、积极预防、及时感知、认清规律、从容应对,达到防微杜渐,在队伍中营造一种浩然正气,永保全体民警清正廉洁。具体应着重在“六防”上下功夫。
一、防腐观念要防“与已无关”。
在经常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中,大量题材主要是身居高位、握有重权者因贪污腐化走向违法犯罪的案例。所以受教育者会自然不自然的得出错误推论。基层民警可能认为:“这些贪官都是大官,他们有权有势,只要个人想贪污,很容易。我们一个小小的基层民警,一无大权在握,二无高官的身份,想贪污也无条件”。基层领导可能会认为:“我们单位这个客观条件,想贪污也没机会”。所以都容易产生“廉洁自律这个词对于他们来说没什么现实意义,与他们根本就没什么关系”的思想。这种观念一旦产生,很可能得出“我们所有的行为都是廉洁的,没所谓贪污腐化可言”的错误推论,进而导致行动上的无所顾忌、为所欲为。
如果这样,就可能严重“屏蔽”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效力,降低民警在腐败风气面前的免疫力,大大提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产生贪污腐化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及时加强对民警队伍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引导,大张旗鼓地宣传反腐倡廉的目的、意义、责任、措施和方法,用马克思主义“事物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事物的发展变化规律的原理”分析研究反腐倡廉的规律和特点,阐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的道理,突出防微杜渐的观点;帮助大家充分认识到,许多贪官特别是那些省、部级高官之所以走上贪污腐败的违法犯罪之路,是因为没有做到慎“初”,没有把好第一关,给其日后的“铁窗”生涯埋下了惨痛的伏笔;告诫大家,不仅要认识到一个人表现出来的行为都是其日常习惯的积累使然,从量变到质变的,而且从查处的案件统计情况来看,目前腐败现象正迅速向科以下干部、向年青干部渗透,更值得警醒。应要求每一位民警都要对号入座,切实防止产生 “与己无关”的思想,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实践,真正做到防微杜渐,积极自觉地做到廉洁自律。
二、执法工作要防“习惯经验”。
在劳教所民警执法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和个人总结积累,形成了一定的“老习惯”或“老经验”,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沿用“老习惯”、根据“老经验”执法。这些“习惯”和“经验”务实管用,执法效果明显,但有些也可能与当前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要求不完全相适应。这些过时的执法“习惯”和“经验”的实施,难免会触及法纪边沿,浸害被监管人员的正当权益,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给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给意志薄弱者留下可乘之机。因此必须采取一“堵”和一“疏”两手措施,提前预防,坚决杜绝。 “堵”即堵截。
对过去民警执法工作中易上手的“老习惯”、“老经验”一一罗列,公示于众,并以禁令的形式严令禁止施行,以肃清执法场所的不良执法行为习惯。“疏”即疏导。用符合现代法治理念要求的执法条件、程序和制度规范渗入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工作流程、每一个工作环节,并严格监督执行,切实达到规范执法的要求。
三、违纪行为要防“一碟小菜”。
行政工作无小事。不管是执法工作还是其他一般行政工作,其一言一行都代表党和政府行使工作职权,涉及到党的形象、政府的公信,所以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高效办事。在劳教(戒毒)所这样的单位工作的民警,在接受警示教育的同时,也对案例中腐败行为和具体事实了如指掌、熟记在心,加上平时在各类媒体和宣传报道中所接受到的反腐信息,很容易形成“官越大,贪得就越多;官越小或是无官者,想贪也无门”的错误论调。一经对照,自然就将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行政行为编列到了“想贪也无门”的“清水衙门”一类中,认为自己根本不存在贪腐一词之说,自己即使再贪,也不过是“小巫见大巫”,对比那些贪官的无耻行为和所贪经额,自己的行为和涉及金额还不是“小菜一碟”?没什么大不了的。
在这些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对自己的行政行为也就可能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只要有机会就会有恃无恐、大胆实施,如果再拿自己的待遇和奢求与社会不平等现象对比后产生不平衡心理,将会更加变本加厉、贪得无厌。因此,我们应该高度警惕,强化廉政责任制,建立行政和执法责任制,加强作风建设,开展效能监察,经常实施考评,严格实施考核,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和纠正,严加防范“一碟小菜”“被端上桌”来。
四、制度机制要防“漏洞缝隙”。
制度是规范,更带有稳定性、长期性、不以领导人的更替而变化,是反腐倡廉的关口和闸门。科学严密的制度给反腐倡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制度尤其是反腐倡廉制度的严密程度直接影响到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任何制度上的漏洞和疏忽,都会导致工作中的失误,以至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
如果管人的制度存在漏洞,就可能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出现失误,甚至导致腐败;如在管财制度上存在漏洞,就可能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上出现偏差,导致腐败;如在项目建设制度上存在漏洞,就可能在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和进度及工程验收的把关就可能出现问题,导致腐败;如在物品采购制度上存在漏洞,就可能在项目的审批、市场考查和招标、质量把关和验收管理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导致腐败;如果在执法制度上存在漏洞,在劳教(戒毒)人员的加减教期(奖扣评估分)、考核奖惩(诊断评估)、所外就医、所外执行、准假(放假)等重要执法环节上,可能产生拉关系、讲人情、打击报复等不公正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这些漏洞的存在,可能导致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和发展,或大或小,总能在制度的掩护下合情合理公开的实施。它伪装巧、隐蔽深,不易被发觉,对反腐防腐工作提出了挑战。因此,要对反腐倡廉制度不断加以修定和完善,在如何防止 “迈第一步”“伸第一次手”上下功夫,见“漏洞”要补,见“缝隙”要缝,始终保持行政工作在合理控权、科学分权、透明晒权、监督用权的有效机制内正确的实施,不给那些有念想的人第一次的机会和条件,彻底铲除腐败的土壤。
五、内外监督要防“疲软失控”。
权力依托执行制度来行使。只有实施严格的监督,才能保证制度更加有效的执行,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使一旦因“疲软失控”而失去监督,就有可能产生腐败。因此,纪检监察部门要在严格行使监督权上有所作为,决不退让。一是行使对“人事权”的监督,监督相关部门正确执行选人用人工作机制,参与实施与决策过程,遵守选人用人规定,保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二是行使对“物权”的监督,防止商业贿赂,监督相关部门遵守物品采购的审批工作机制,严格审批程序,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的规定,保证采购物品质优价廉;遵守基建工程审批和招标工作机制。三是行使对“财权”的监督。监督财务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要求并组织及时审计基层帐目,开展骨干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财务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行使对“执法权”的监督。实施执法流程监督管理,严格执法质量和执法状况考评;参与重要流程的集体审批决策机制,保证公正、文明、高效、廉洁执法。
六、惩处违纪要防“迁就拖拉”。
按照关心爱护干部的“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原则,我们常常对“微”和“小”违法违纪行为采取的是批评、教育的方法。但大量的贪污腐败案例证明,也从很多贪官的忏悔录中得到启示:“不痛不痒”的批评教育,往往是“映像不深,过后易忘”,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相反,如果加大对 “微”和“小”的查处力度,在发现其“小贪”、“小错”时依纪依规从重从严处理,就有可能一“招”致其猛醒,从此望而却步,就可能避免他们发展成大贪。因此,对违法违纪行为和贪污腐败现象的处理,切忌拖拉延迟处理,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姑息迁就,进而可能形成“无关紧要”的误导,造成“鼓励”、“纵容”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而应一要及时,二要严格依法依纪,尤其对“微”“小”错误一定要“小题大做”,加大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在阻截、减少违纪违法和贪污腐败发生上得见更大成效。
综合所述,真正做到了这“六防”,则可见微知著,达到防微杜渐,远离违纪违法和贪污腐化,在所内营造一个为民务实、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常德市劳教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管治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