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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虐囚狱警被免刑事处罚 法院称其主观恶性不大
发布时间:2013-01-15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 刘志杰

原标题:虐囚狱警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42岁的毛祖君曾担任衡州监狱三监区制衣分监区分监区长。然而,2012年10月,他却站上了蒸湘区法院的被告席。2012年4月17日,毛祖君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衡阳市华新地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毛祖君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衡阳市华新地区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毛祖君因服刑人员完不成生产任务、不服管教等原因,以殴打、铐吊、电警棍电击等方式,在衡州监狱三监区先后对8名服刑人员,实施体罚虐待15人次。检方认为,毛祖君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服刑人员实施体罚虐待,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毛祖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只对3名被监管人实施了体罚虐待。

法院经审理,最终确认毛祖君在衡州监狱三监区先后对刘某、聂某、秦某3名服刑人员实施体罚虐待。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毛祖君对其他被监管人员实施体罚虐待的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毛祖君作为监狱的监管人员,违反国家监管法规,殴打、虐待被监管人员,侵犯了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鉴于毛祖君在监管活动中,虽然存在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铐吊等虐待犯罪行为,但考虑被告人毛祖君在主观方面只是出于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好监管秩序、纠正被监管人违规行为之目的,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庭审中,被告人毛祖君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被告人毛祖君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以下为法院认定事实:

扇耳光

201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因为生产中的事,刘某跟其他服刑人员吵了起来,毛祖君将刘某叫到管教办公室谈话。刘某进办公室后,毛祖君动手扇了刘某三、四个耳光。

吊铁窗

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左右,毛祖君认为聂某没有完成生产任务,还与管事犯发生冲突,对聂某进行体罚:将聂某双手铐住,用一根棉绳系在手铐中间,将聂某吊在铁窗上,只让其脚尖点地。不久,两名驻狱检察官看见聂某被吊铐,对毛祖君进行了批评,毛祖君叫管事犯将聂某放了下来。但检察官走后,毛祖君又将聂某双手铐住,用一根棉绳系在手铐中间,吊在二楼厕所的铁窗上。从中午12时许,一直吊到晚上9点钟,三监区快收工时,才将聂某放下来。

打掉牙

2010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秦某因眼睛视力不好,到管教办公室找毛祖君,要求调换工作。毛祖君心里不满,认为是找茬,当时没说什么。过了10多分钟,秦某被叫到管教办公室。秦某进入办公室后,毛祖君要秦某蹲下来,然后对其进行殴打,秦某的一颗牙被打掉。秦某去监区医务处拿了药,应秦某的要求,毛祖君安排她吃了一星期的稀饭。

[律师说法]

获刑公务员应给予开除处分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明:狱警要按法律规定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否则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责任编辑:匡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