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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无证驾驶出车祸 保险公司来“买单”
发布时间:2012-08-06   来源:华声在线常德频道  作者:陈格卫 刘志平
    近日,湖南石门县的张某无证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与刘某逆行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两车受损,造成刘某受伤。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902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6003元。

    2011年9月19日上午,原告刘某驾驶湘J63E43普通二轮摩托车自石门县维新镇含水坪村7组往石门县维新镇含水坪村8组方向行驶,车行至石门县维新镇含水坪村8组路段,遇对向行驶由被告张某驾驶的湘J63576中型自卸货车会车时避让不及,两车相撞,致使原告刘某受伤。经石门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某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张某驾驶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刘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在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下,刘某起诉到石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六万元。

    庭审中,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保险金问题。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损失系张某无证驾驶所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案中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保险事故。

    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此符合交强险的公益性。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