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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死而复生”定性为严重误诊
发布时间:2013-11-2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记者 田兴春

 原标题:男婴“死而复生”定性为严重误诊

  21日,“复活”男婴在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新华社发

  京华时报讯 (记者 田兴春)昨天,针对安徽省立儿童医院“病死”弃婴被送至殡仪馆后“复活”一事,安徽省卫生厅定性为严重误诊和性质恶劣事件,并决定吊销经治医生査某的执业医师证书。院方昨天不再承认此前所说的有家属按手印放弃治疗的书面协议,改口称医院与男婴父母达成口头协议。截至昨晚,患儿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但处于生命危险之中。

  ■省卫生厅

  患儿家长弃疗弃婴

  20日下午,安徽省卫生厅接到省立儿童医院误送一名弃婴到殡仪馆的报告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昨天,卫生厅官网通报称,经查,10月28日,省立儿童医院新生儿科收治了一名出生19天的男婴,入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先天性双侧后鼻孔闭锁、早产儿脑损伤。治疗期间,家长曾咨询上海专家,专家认为患儿系先天性难治性畸形,无法手术治疗。

  11月12日,患儿家长要求出院,签字放弃治疗,并将患儿丢在医院。新生儿科继续对患儿给予救治。18日,经治医生发现患儿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认为临床死亡,并填写了死亡证明,患儿随后被移入专门房间存放。20日,护工将患儿送至合肥市殡仪馆,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患儿仍有生命迹象,通知医院后由救护车接回抢救。

  吊销经治医生执业证书

  昨天上午,安徽省卫生厅再次召开紧急会议,听取了调查组的汇报,对事件的性质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作出了决定。

  安徽省卫生厅认定,此起事件属于严重误诊,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其主要原因是经治医生严重失职、新生儿科管理混乱。省卫生厅责成省立儿童医院做出深刻检查,并要求医院立即成立患儿救治专家组,全力抢救患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决定吊销经治医生査某执业医师证书,责成省立儿童医院对新生儿科负责人以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卫生厅决定将此事件向全省医疗卫生机构通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各项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在医护员工中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儿童医院

  男婴随时可能死亡

  昨天上午,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目前,医院已从北京邀请顶尖医疗专家前来会诊,对男婴全力抢救,同时进行全方位护理。但由于先天性畸形难以根本消除,男婴生命体征仍然不稳定,呼吸和心跳时有时无,“已经使用了呼吸机,随时可能死亡”。

  发布会上,院方再次重申,是男婴家长放弃了治疗。但对于记者出示协议的要求,相关负责人不再承认此前所说的有家属按手印的书面协议,改口称医院与男婴父母达成了口头协议。新闻发布会只进行了约10分钟,相关负责人即匆匆离开。

  此前或为医学“假死”

  昨天,医院公布调查报告称,患儿当时可能处于一种医学上的“假死”状态,而当值医生、护工工作疏忽,导致患儿被误开出死亡证明、送往殡仪馆。据介绍,“假死”又称微弱死亡,是指人的循环、呼吸和脑的功能活动高度抑制,生命机能极度微弱。“这种现象比较罕见,感受不到呼吸、心跳、脉搏,四肢发凉,像是死了,其实生命活动并没有停止。只是极其微弱的心跳、呼吸等,只能用医疗仪器如脑电图、X光机透视等手段才能检测出来。”

  据悉,目前医院已经取回了死亡证明。殡仪馆一名负责人称,昨天上午,当事护工再次来到殡仪馆,并下跪请求交回包括男婴死亡证明在内的材料。考虑到护工权责有限,且已被医院开除,殡仪馆没有答应他的请求,并告知需要医院前来索取。

  ■律师说法

  患儿父母难构成遗弃罪

  关于弃婴行为,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可以进行处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富强律师表示,自子女出生开始,父母对子女就具有了抚养义务,这不仅是社会义务,也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婴儿出生不满一个月,父母是在其患病难治、治疗无果的情况下,放弃治疗并弃之医院,虽然事件后续发展的社会影响恶劣,但从法律角度分析,患儿父母的行为不足以定性为情节恶劣,只能说是道德伦理上有问题。

  “情节是否恶劣,不能考虑社会影响作为后果,一定是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尹富强指出,本案中,父母经协议将病婴弃之医院,不算情节恶劣。“但如果扔到无人看到或照顾的地方,导致冻死或饿死的,则属于情节恶劣。”

  至于经治医生查某,尹富强分析,如果该医生是因为重大过失导致误判,则面临触犯医疗事故罪的可能,即作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是,其情节认定要建立在医疗鉴定的结果上。如果是婴儿各方面病变导致死亡,医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基于误诊,耽误最佳救治时间,或直接导致死亡,则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