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程海波利用担任岳阳市委副书记,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及省农业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解决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程海良、程高收受李加祥等19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961.3931万元。其中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312.8381万元,与程海良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96.555万元;与程高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5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海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程海良、程高受贿1961.39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程海波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对程海良、程高收受他人贿赂予以认可,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程海良、程高系程海波的近亲属,2被告人受他人之托、利用程海波职权为他人谋私,并收取贿赂,在受贿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程海良有自首情节,且配合办案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及孳息,又全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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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波,1952年12月生,湖南岳阳人,大学学历,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9月开始参加工作。1983年8月至1986年2月,任岳阳地区行署副专员。1986年8月至1989年12月,任湘阴县委副书记,期间1986年12月任湘阴县长。1989年12月至1993年1月,任临湘县委书记,期间1990年3月至1991年2月兼任代县长。1993年1月至1995年9月,任岳阳市政府副市长。1995年9月至1998年2月,任岳阳市委副书记。1998年2月至1999年2月,任常德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1999年2月至2001年3月,任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2001年3月至2006年3月,任常德市委书记。2006年4月,任湖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因涉嫌严重违纪,于2009年7月21日被双规。
责任编辑:万甜